唯合法鬥爭論”辯
--------與郭羅基先生商榷
倪育賢 1993.5.19
郭羅基先生發表在美國《世界日報》論壇版上的“我怎樣起訴中國共産黨"一文,就中國民主運動的基本理論和策略提出了一套頗爲系統化的“唯合法鬥爭論”的主張。鑒于郭文的一些看法有一定的代表性,所以我認爲就郭先生的幾個基本觀點展開一次討論是很有必要的。
(一)“反共”是民主的基本前提
郭先生的文章開門見山就宣稱:“我不贊成反共,反共不等于民主,希特勒就是反共起家的。”郭先生對“反共”兩字的反感和抨擊是令人困惑的,因爲“反共”這個概念顧名思義就是對“反對共産黨”或“反對共産主義”這樣一種政治理念的簡明表述。無論從語義學還是從政治學的角度來分析,一個認同自由民主人權的知識分子,却宣布不贊成“反共”的政治理念是匪夷所思的,這就如同一個人反對法西斯主義却又不反對納粹黨一樣滑稽。儘管我們見到一些從共産黨營壘裏反戈出來或被清洗出來的知識份子們出于某種時代的因襲和對自身革命史的依戀,對“反共”兩字天然具有一種條件反射般的敏感和排斥,然而,一旦人們能够超越自身歷史恩怨的局限,那麽任何一個正直的人就不得不承認,近百年來共産黨和共産主義運動帶給人類的除了一個虛無漂渺的烏托邦之外,就是無窮無盡的痛苦、奴役和灾難。如果從對人類的生命、自由、人性和理性的摧殘來說,無論從數量上、時間上、還是程度上,法西斯政權與共産黨政權相比,不過是小巫見大巫罷了。有人之所以至今仍然對共産黨制度的罪惡視而不見或見而不論的原因是他們看到確有不少共産主義者曾經是虔誠的革命家和真心的改革者,然而虔誠的邪惡畢竟還是邪惡,而且正由于其虔誠甚至演變成更可怕更危險的邪惡。
出于虔誠的革命信念,許許多多與郭羅基先生同時代的那些“中華民族的優秀兒女們”毫不猶豫地投入了腥風血雨的土改、鎮反鬥爭中去,把成千上萬被孫中山先生稱爲只有大貧、小貧之分的地主富農趕盡殺絕。正是出于至誠的革命信念,廣西的貧下中農按照党的指示,把階級敵人煮熟吃掉。
郭羅基先生說,“反共不等于民主”,嚴家其先生也說“反共分子不等于民主主義者”。這兩句話當然都不錯,可惜只說對了一半。因爲歷史的事實告訴我們,民主必須反共,不反共就無所謂民主,反共是成爲一個真正的民主主義者的基本前提。我們無法想像一個不反共的民主主義者,如同我們無法想像一個白皮膚的黑人一樣。郭先生不贊成“反共”的一個重要理由是因爲“希特勒是反共起家的”。郭先生的邏輯是,希特勒是大壞蛋,而希特勒這個大壞蛋是反共的,因此反共是要不得的。郭先生的這個理由是欠說服力的。因爲生活常識告訴我們,被一個壞人贊成過的事物幷不必定都是謬誤,就如同被一個聖賢贊美過的事物幷不一定就是真理一樣。例如從郭先生自述“從四十年代入黨後,一直受到信任和重用”這一經歷來看,郭先生是社會主義的真誠信徒無疑了。然而歷史告訴我們,希特勒也曾是個狂熱的社會主義者,我們當然不能因爲希特勒曾贊同社會主義而來非難郭先生對社會主義的信仰。郭羅基先生反對“動不動就打倒共産黨”,主張“把共産黨推向守法的道路”,“把共産黨變成一個民主的政黨”。我們毫不懷疑郭先生的願望的真誠和善意。我們與郭先生的分歧在于,我們從共産黨的歷史和現實中尚未看到這一希望有變成現實的事實根據。中共這個不憚以無辜人民鮮血來維持專制統治的,歷史上最凶殘、貪婪又腐敗的暴力集團,它除了繼續以暴力和欺詐來壓迫人民的民主要求以外,幷沒有表現出如郭先生一厢情願所期待的那種立地成佛式的變化。
郭先生反復强調在共産黨內有爲數衆多的優秀兒女,對這些黨內兒女們的是否優秀,我既不明白其鑒別的標準,也沒有分辨的興趣,但即便如郭先生所言,共産黨內確有“一批具有民主思想和人道精神的持不同政見者”,如果這批優秀兒女繼續幾十年如一日地默默潜伏在中共黨內,忠實地執行黨的四項基本原則,那麽這些兒女的優秀與否與中華民族的民主大業究竟有多少關係也是一個值得推敲的問題了。郭先生斷言,在中國敢于向共産黨提出异議的持不同政見者大部分都出在共産黨內。他作出這種判斷,也許是因爲現在見之報章雜志的知名异議分子大多曾是共産黨的幹部,然而僅從這種表面膚淺的印象中就推斷出中國的民主主義者大部分出在共産黨內就失之武斷了。其實中共專制統治下的四十年是中國政治舞臺畸形病變的四十年。四十年來成千上萬敢于挺身反對共産黨暴政的民主先驅默默地倒在共産黨劊子手的屠刀下,他們身埋黃土,含恨九泉。由于中共法西斯專政的全面封鎖,無數人民抗暴的真相都被中共的鐵幕掩蓋起來了。據筆者所知,五十年代倒斃在淮河工地上的反革命就有五千之衆,而類似這種中國的古拉格在青海、新疆、安徽、東北都有數以百計。無數反抗暴政的民主先驅被默殺的同時,共産黨內一些敢于提出有限度的批評意見的聲音就似乎成了唯一可能被外界知悉的不同政見,這就造成了某種歷史的錯覺,似乎不同政見都來自共産黨內。更由于這些批評者的真正目的不在于反對共産黨及統治,而且都塗有黨內同志的保護色,所以批評者的下場往往比那些黨外的真正“反革命”來說要幸運得多,其中大部分都還得到了平反、解放、昭雪的恩遇,所以幾十年來共産黨黨內鬥爭的受害者,儘管他們事後往往誇大自己鬥爭的意義,甚至擅改鬥爭的性質,但是他們都明白無誤地一律公開劃清自己和真正“反革命”的政治界限。他們向党的新領導申冤呼屈的主旋律幾乎都無一例外地聲稱自己不是真正反黨分子,他們常常用對階級敵人鬥爭的堅定性來證明自己政治理念的堅貞。歷史的嘲弄是尖刻的,郭先生和很多與他有相同經歷的黨內异己分子一樣,聲稱自己加入共産黨是爲了追求民主和建立一種新的社會制度,對此我毫不懷疑郭先生及其同輩們的赤子之心,但是我不能不提醒郭先生的一點是,我們都不是超越自己的歷史的超人,在一個以無情的血腥屠殺“反革命”、鎮壓“階級敵人”的歷史環境中成長起來的青年布爾什維克的心目中所追求的民主與以人權和自由爲核心的民主之間究竟有多少共同之處,難道不是一個令人深思的問題嗎?
無庸置疑,中共黨內民主力量的存在和發展是民主運動的一條意義重大的戰綫,但是如果我們過分誇大這條戰綫的作用,甚至抹殺作爲中國民主運動主體的非黨群衆的主力軍作用,那麽我們就會漠視人民的力量,把民主運動的主要希望寄托在黨內改革派身上,于是制定出不現實的策略,甚而延誤中國社會民主化的進程。郭先生竭力主張支持黨內的改革派壓制伏保守派,把共産黨變成民主政黨,這個主張就帶有强烈的幻想色彩。客觀事實證明,共産黨的本性就是專制、獨裁、暴虐,决不會因黨內加入了幾個有民主思想的异議份子而改變他的性質。人們也許能將狼馴化爲狗,然而人們永遠無法將一個以暴力獨霸一切權力資源的特權階層改變爲人民利益的維護者。在涉及到權力和利益的政治天平上,道義的說教是永遠壓不住當權者暴力的砝碼。六四天安門血案就是一個明證。
(二)唯合法鬥爭是走不通的死胡同
郭羅基先生根據他對改造共産黨的樂觀預測,極力提倡走唯合法鬥爭的道路。他認爲,非法和轉入地下的民運毫無意義,只有合法的鬥爭才有存在的價值和成功的希望。郭先生這個主張用心良苦,而且也確實具有一定的吸引力,但是根本的問題是,這一主張在現階段的政治環境中,也就是在中共一黨專制的高壓下缺乏實現的可能性,套句時髦的用語,叫作不具可操作性。談到這裏,郭先生及其支持者一定會不以爲然,因爲郭文中就引用了自身經歷的例子來說明合法鬥爭的種種作用和成效。這裏涉及到三個根本問題:第一,我們用什麽標準來劃分合法與非法的界限;第二,究竟誰是合法或不合法的最後仲裁者;第三,我們承不承認中共政權制定的法律的“合法性”。在回答究竟以什麽標準來劃分非法與合法的界限時,我們發現郭羅基先生的觀點是自相矛盾的,他有時以中共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爲標準,有時又以自己心中的道義判斷爲標準。郭先生說因爲中共憲法總綱中規定“一切權力屬于人民”,所以應當宣布民主運動是合法的,暴力鎮壓是非法的。這裏郭先生顯然陷入到一個邏輯矛盾中去,這就是他一面企圖承認中共所謂憲法的合法性,一面又想否定中共統治的法統地位。當然就郭先生個人而言,他能够利用中共憲法上的這些冠冕堂皇的遮羞布來鑽中共法律的空子。但是就一個民主運動整體來說,如果一面公開宣布承認中共的法律的合法性,一面又不承認中共統治的權威,這就必定使自身陷入政治上無法自辯的兩難境地。更爲荒唐的一點是,如果承認中共法律的合法性,就等于承認中共司法當局的法律仲裁者的地位,那麽民主運動的一切舉措都必然會被中共的法院判定爲非法,在這種情况下,單方面地搞自以爲合法的“合法鬥爭”,還會有什麽實際意義呢?以郭先生本人訴訟爲例。郭先生也許以爲自己的一切行爲都是合法的,但是就共産黨的法律而言,它完全可以隨心所欲地把郭先生的行爲判爲非法。這是爲什麽呢?因爲中國大陸本來就是一個沒有法制的社會。中共的所謂“法律”,從母法到子法,從根本大法到行政法規,都是根據特權階級的根本利益而設置的,而且是根據獨裁者的意志而隨時改變的。只要中共當局認爲當事人的行爲觸犯了特權階級的政治利益,它就可以動用“法律手段”來對任何一個不服份子繩之以“法”,甚至連前國家主席、党的總書記也無法苟免。
郭先生文章的題目叫作“我怎樣起訴中國共産黨”,這造成一種誤會,好像大陸確實很開放,一個知識份子可以起訴共産黨。其實郭先生作爲原告起訴的只是中共南大黨委和國家教委的負責人,控告中共某機關的負責人和控告一個政黨是根本不同性質的兩回事。文革以來,公民控告中共各級機關的負責人,直至國家主席的案例汗牛充棟,舉不勝舉。郭先生的控告不過是因爲原告的名聲和善于宣傳而擴大了社會影響,因此中共不便立即報復罷了。從郭先生個人爭得出國的自由而言,當然是一個成功。然而我想中共從嚴禁异議分子出國到慫恿他們出國恐怕更多還是從有利于統治的鞏固而作出的一個政策改變,這與合法鬥爭是否有效恐怕沒有太多的聯繫吧!
(三)民主運動天然是“非法”的
必須指出,所謂合法鬥爭和非法鬥爭的提法本身是一個在已有公認的法律參照系的前提下才有實際意義的問題。在價值標準完全不同,社會利益截然對立的特權階級和無權人民之間,根本不存在一個雙方認同的合法性座標。在人民看來天然合法的人權原則,在中共統治者看來就是非法的資産階級自由化;而在中共統治者看來是神聖不可侵犯的金科玉律的四項原則,在人民看來却是違背人性的法西斯桎梏。所以,一個民主主義者,在專制統治還未推翻的情况下只有在如何進行民主運動的策略這一範圍內才有條件地使用“合法”和“非法”的提法。從根本上說,只有在民主制度建立之後,只有在一個公正而和合理的民主法律系統建立起來以後,才發生真正意義上的所謂合法和非法的問題。一個民主主義者當然不承認專制統治有任何合法性可言。如果承認中共獨裁體制的合法性,那麽就從根本上否定了民主運動存在的價值,因爲民主運動是以否定專制制度的合法性爲前提的,這個運動的一切活動從本質上來看必然意味著對專制統治的挑戰。因此,如果站在認同中共法律合法性的立場上,得出民主運動是“非法”這個結論是完全符合邏輯的。在專制統治還未被推翻的情况下,民主運動必然是“非法”的,在專制統治下,人民無法進行一場“合法”的民主運動,就如同無法在沙漠中釣魚一樣。
我們與郭先生爭論的一個焦點是:我們究竟承不承認中共法律的合法性,我們承不承認中共司法當局的法律仲裁人的地位。爲了回答這個問題,我們必須實際考量一下中共政權的法制系統的現實情况。孟德思鳩說,如果法律本身是好的,那麽,事情很簡單。我們只要按照法律來懲辦那些違法者就行了。但如果法律本身是錯誤的,那麽,維護法律的結果就是製造更多的罪惡。不幸的是中國的現實恰恰是後一種情形。如果中國大陸有一個雖不完備但基本原則仍不失公正的法律系統,如果當前政治的腐敗,社會的弊端不是源于法律本身不合理,而只是執政者的錯誤所造成的,那麽郭先生倡導的護法運動當然不失爲一帖治國良方。然而中共的根本問題恰恰就是沒有一個符合文明社會基本原則的法律系統。中共的所謂憲法荒唐地把所謂四項基本原則當作立國的基礎,這個憲法公開宣布實行的是所謂“無産階級專政”。什麽是無産階級專政?根據列寧的解釋,專政就是不承認任何法律的政權,不受任何限制的政權,不與他人分享的政權。郭羅基先生非常天真的贊譽中共憲法總綱中關于“一切權力屬于人民”的規定,但是郭先生忘了中共對于“人民”的定義。在中共的法典中,凡是反對中共政權的人,都不屬于人民的範疇而劃爲反革命或階級敵人,對于這些不屬于人民的人,中共把他們當作隨意可以鎮壓和清洗的對象。作爲一個在無産階級專政下生活了四十年的知識分子,郭先生對中共法律的迷戀是令人驚訝的。
四十年來中共打著加强“無産階級專政”的旗號,虐殺了幾千萬無辜人民,這些罪行都是在執行中共憲法的神聖名義下進行的。中共的“憲法”是世界憲政史上最荒唐、最殘忍、最無耻、最無人性的一部僞憲,中共“憲法”是對人類文明的諷刺和嘲弄。郭先生爲中共憲法中一些冠冕堂皇的美麗詞句所陶醉,以爲只要開展全民護法運動,就可以以合法鬥爭的方式爭取民主。在這裏郭先生忘了一個小小的事實:這就是中共憲法的解釋權掌握在中共自己手裏。中共所有的法律都是建立在無條件承認共産黨絕對領導的基礎上的,承認中共法律的合法性,也就意味著承認中共有超越國家與社會之上的絕對統治權。在這個前提下,所有一切關于人民權利的種種承諾立刻變成了一堆一文不值的廢紙。可見,不揭露中共法律的虛僞性和欺騙性,籠統地號召開展什麽“全民護法運動”,就正好中了專制獨裁者的詭計。
(四)“合法”鬥爭與“非法”鬥爭相結合才是正確的民運策略
根據上面的論述,民主運動是不是就簡單地放弃一切“合法”鬥爭的方式呢?當然不是。我們反對的只是放弃其他鬥爭方式,一切遷就中共法律的“唯合法鬥爭論”。在情况許可的條件下,民主運動當然應當無孔不入地、見縫插針地利用共産黨法律上的任何矛盾,與共産黨進行各種方式的有利、有理、有節的“合法”鬥爭,這對于啓發人民的權利意識,壯大民主力量都具有極大的意義。我們不同意郭先生的只是他不適當地誇大合法鬥爭的作用,貶斥其他鬥爭方式的“唯合法鬥爭論”,因爲這樣必將滑到民主運動取消論的泥潭中去。